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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3)各项综治工作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能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从中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地市、县区直到街道乡镇,都设有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代表同级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由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于1991年3月21日成立,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能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2、对本地区、本部门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
  4、总结推广综治工作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5、办理党委和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指导。


    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扩大治安巡逻志愿者的社会影响力,增强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的凝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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