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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经验
2009 年 11 月 01 日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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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保民生促稳定”的要求,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采取切实措施,打造维权领域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实效显著。
  一、组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工作机制
  在市委、市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全市在市、区(县)两级建立了19家法律援助中心(编制113人),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组建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在工、青、妇、残、老等社团设立了法律援助站点,先后批准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在清华、人大等高校建立了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了畅通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渠道,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系点、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四级法律援助网络。此外,还设立了“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和“北京市法律援助网”,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来,北京市一直积极落实《条例》授权,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一是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了对口联系制度;二是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建立了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联动机制;三是出台了《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等10余项规范性文件;四是各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作中确立了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申请、受理、审核、指派、案卷归档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等工作制度。这些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推动法律援助立法,促进科学发展
  为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科学发展,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立法。2009年元月,《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颁布,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眼于满足弱势群众法律服务的需要,将法律援助的标准、范围、程序、质量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取得了系列突破。
  一是在全国率先将低收入家庭标准纳入地方立法,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门槛。《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按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将此前执行的城市低保人员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收入410元)扩大到家庭人均月收入697元。将介于低保线和低收入线之间的边缘低收入人群纳入援助范畴,这在全国法律援助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二是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扩大,涵盖所有人身伤害案件。《条例》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司法保护的案件,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案件。同时,还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一并纳入援助范围,基本上将所有人身伤害事故都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是简化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程序,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公民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直接进入援助“绿色通道”给予援助。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领取低保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以及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援助的等五类人员,只需提供本人属于上述人员的证件,不需另行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即可获得相关法律援助。
  四是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制度对接。《条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直接认定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缓收诉讼费,确保弱势群众实现诉讼过程中的权利。
  五是建立法律援助应急机制,遇特殊或者紧急情形时先行援助。《条例》规定,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使当事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危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有其他紧急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制度更加人性化。
  六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是规范社会捐赠活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的规定,北京市充分利用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资金,大力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事业。2006年以来,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已募集613万余元资金用于援助实践。为了规范社会捐赠活动,《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是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法律地位,确保法律援助事业可持续发展。《条例》细化了国务院有关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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