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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体系建设研究
2009 年 12 月 26 日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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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社区矫正体系建设,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五年来,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梳理总结试点以来的经验与问题,研究建构科学的社区矫正体系,对于深入推进试点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区矫正体系从执行层面看,由社区矫正的目标系统、实施系统和支持系统三个有机联系的子系统构成。
  一、社区矫正的目标系统
  社区矫正的目标系统,是社区矫正体系的核心,它决定着社区矫正的实施系统,同时对社区矫正的支持系统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有三个: 
  一是保障刑罚实施。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照刑法和刑事程序法,保证法院对犯罪人所判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是促使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促使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是刑罚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目标。
  三是保障社区安全。社区矫正,应当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保障社区安全。如果社区矫正不能有效地保障社区安全,就很难获得公众的支持,最终也难以为继。
  二、社区矫正的实施系统
  社区矫正的实施系统,是推动社区矫正体系良性运转,确保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关键部分,在社区矫正体系中承担着决策、指挥、组织、协调、执行和管理等功能。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内容和方法、管理等要素。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机构和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结合试点实践,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建设的思路。
  一是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主要基于两个因素考量:其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符合行刑一体化和政法机关分权制衡的理念。其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实践表明,司法行政机关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也要求改变当前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不利局面。应尽快立法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由市(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非监禁刑罚执行,具体实施工作由作为市(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司法所负责。
  二是建立以专业矫正人员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在专业矫正人员组成上,在试点阶段,除司法助理员外,还可选调部分监狱劳教干警参与,以弥补司法所人员和执法经验欠缺的不足。但是,从专业化建设的需要看,应当尝试建立矫正官制度。基本思路是:适度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确保每个司法所不低于5名,其中矫正官编制二人。矫正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为适应执行刑罚的需要,矫正官的身份应为人民警察。试点阶段,矫正官可从司法所现有人员中选任,条件成熟后,提高准入门槛,招录具有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进一步优化矫正官的人员构成。
  在利用社会力量方面,要做到多种形式并用,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首先,要专职与兼职结合,既要重视利用专门的社会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也要考虑使用兼职的社会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次,要长期与短期结合,既要培育相对固定的社会人员长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也要根据工作的需要短时间地甚至是一次性地利用社会人员开展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再次,要机构团体与个人结合,既要与有关的社会机构、社会团体等合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要重视吸收并不属于机构团体、但确有专门技能和工作热情的个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与方法
  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与方法主要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帮扶等五个方面。
  加强监督管理,应重视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加强刑事执行一体化建设。建立合理的审判与社区矫正衔接和监禁刑罚执行与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的一体化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的强制制度。对违反监督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缓刑类、假释类、监外执行类人员可以收监执行,而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管制类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以及上述三类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制度不够收监的,如何惩戒强制其履行相关规定,应研究建立强制制度。三是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基本思路是研发《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量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加以评估,根据危险程度分为低、中、高三个不同强度的等级,实施不同严格程度的管理。通过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提高管理安全系数和管理效率。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注重将教育的一般规律与教育矫正工作的需要结合起来,形成具有特色的矫正方法。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应当重视以下矫正方法的研究探索。一是个案矫正。即针对某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背景、犯罪类型、个性特点、不良心理等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并以该方案为指导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二是分类教育。即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的特点、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
  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是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技术解决服刑人员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各种活动的总称。目前社区矫正的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尚处在起步时期,存在以下问题,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心理矫治方面的知识;心理矫治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心理矫治的类别单一,内容比较简单;服刑人员对心理矫治的认同不够等。加强社区矫正的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工作,应重视上述问题的解决,同时根据矫正实践需要和心理矫治的规律,探索新的内容和形式。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试点实践情况看,公益劳动在矫正服刑人员方面,发挥了增强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独特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矫正效果。强化公益劳动手段,应进一步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应把一定量的公益劳动作为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一项内容,并增强对不参加公益劳动行为的制裁。二是应当保障公益劳动所需要的项目。可以委托村居委会组织所属地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还可以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三是处理好公益劳动和服刑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的关系。组织公益劳动过程中,劳动内容、形式、时间安排等要考虑到服刑人员的工作特点和社区文化特点,尽量减少不当影响。
  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实施的或者直接实施的,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面临的问题或困难提供必要帮助和扶持的社区矫正活动,包括就业帮扶,经济困难帮扶,心理问题帮扶以及其他问题的帮扶等。目前在帮扶方面,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建立完善的帮扶机制。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社区服刑人员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或困难可纳入帮扶范围、帮扶工作的主体有哪些、帮扶工作有怎样的程序、如何保障帮扶需要的财力资源等问题都还没有形成配套的制度,很多帮扶工作都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临时性。二是正确处理“助人”和“自助”的关系。社区服刑人员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社区矫正组织提供必要的帮扶,如经济困顿无以为生、遭遇重大生活变故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等,但是,扶助只是暂时的,应当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今后的发展还要依靠自己,不能产生依赖思想。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
  就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情况看,应着力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合理、顺畅、高效的管理体制。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以各试点省、市为单位,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多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必要的,事实上这种体制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接收人员数量越来越多,工作情况越来越复杂。因此有必要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体设计是:在司法部、省(区、市)司法厅(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规格、地位与管理模式可参照监狱管理局的相关情况设计。同时,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处,乡镇、街道司法所设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省(区、市)一级及其以下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之间实施垂直领导。这种管理体制,既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二是探索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的机制很多,如检查,评估,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指导,特殊事项的请示、报告,信息上报与反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评估和激励等等。在上述各种管理机制中,评估是极其重要的一种。评估包括绩效评估和过程评估。绩效评估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状况或社区矫正工作目标实现状况;过程评估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工作过程的合规范性状况与合理性状况。过程评估必然包含绩效评估的内容,同时绩效评估也不可能没有过程评估。通过过程评估和绩效评估,可以有效地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与问题,从而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活动。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评估对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意义越来越重要。因此应当着手社区矫正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机制的研究探索,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社区矫正评估制度。
  三、社区矫正的支持系统
  社区矫正的支持系统,是由维系社区矫正体系正常运转的各项必要条件组成的,在社区矫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功能。主要包括理论支持、社会支持和保障机制等。
  (一)理论支持
  实践需要理论作为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对于尚处在试点探索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外延、规律和特点等基础理论的研究,还要加强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综合管理等实务理论的研究,尤其是要加强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完善、成熟的社区矫正理论体系,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是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它包括政府的重视、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社会的参与等。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协调各相关部门,保证各相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加大全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动员组织力度等等。
  社区矫正工作业务范围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多个国家机关。为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各部门的配合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减少社区矫正参与主体和部门。目前看,完全可以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从而使公安行政机关不再担负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工作职责。二是立法确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改变现行个案处理的协商工作方式。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需要。为确保这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除了要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教育,争取社会各界对这种崭新刑罚执行方式的了解、理解和认同以外,还要建立起有效的组织机制,这是社会力量能否广泛、持久、深入参与社区矫正的关键。
  (三)保障机制
  合理完善的保障机制,是维系社区矫正体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包括法制保障、物质保障、技术保障等。
  社区矫正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社区矫正立法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实施。
  物质保障,是指对开展社区矫正活动所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经费及其他物质条件的保障。目前看,社区矫正的物质保障建设主要有两项工作:第一,应把社区矫正物质保障建设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由省(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以调动地方政府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另外,还要吸纳社会捐助资金作为必要的经费补充。第二,明确社区矫正物质条件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标准。从大的类别看,社区矫正所需物质条件主要有:社区矫正组织日常工作经费(包括所需设施、设备、工具等购置使用保养费用和活动经费等),矫正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设费用(比如心理咨询室、公益劳动基地建设等),矫正活动项目经费(包括矫正组织开展矫正活动需要的费用和从社会购买矫正服务的费用)。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必要费用,如矫正工作队伍培训、社区矫正课题研讨等。
  技术保障,主要指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化的内容,即确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哪些内容以什么方式(视频、文字还是音像、图片等)以什么标准(社区矫正内容信息化的具体规格要求)信息化,这是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此外,相关法律政策、研究成果等内容,也应当纳入信息化的范畴。二是信息化平台建设,包括网络以及其他信息收集、处理、传输、使用所需工具与设备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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