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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构件墙边倒砸伤邻居
2011 年 12 月 19 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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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申东 通讯员刘克雄 马某租住在张某家的房子,张某与樊某是邻居。平时,樊某把建筑用的混凝土用构件堆放在张某家的山墙边。2010年1月,马某在张某家的山墙边玩时,混凝土构件倒塌将其压伤,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9644.45元。出院后,马某将张某与樊某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樊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等4822元;张某不承担责任。宣判后,樊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最后自愿达成协议:由樊某给马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等2000元;张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随意堆放物品出事要赔偿 

  法院认为,樊某对其所有的混凝土构件堆放、管理存在疏忽大意,水泥构件的塌落与马某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责任。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负有完全的监护职责,马某在玩耍时受到伤害,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马某的伤害负有责任,应减轻被告樊某的赔偿责任。造成原告的伤害后果与张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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